甘肃省
发布时间:2021-9-24 来源: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61个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中选择供应甘肃的药品(以下简称“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其中法舒地尔注射剂与陕西11省联盟集采结果重叠,待协议期满后执行国家集采结果。
(三)执行时间。2021年10月15日起全省执行第五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库存可消化至2021年11月15日。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甘肃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第五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之外的国家集采品种规格中,带“▲”品种规格的约定采购量不再计入,其他品种规格的约定采购量按照整数倍关系或就低整数倍关系折算至可供应规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采购周期内,生产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甘肃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属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导入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及监测系统”)供医疗机构选择。2021年10月8日前,中选企业要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结算及监测系统网上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1年10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2021年11月15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预付金额较小时,经医疗机构同意,可不进行基金预付。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兰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统一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清算方式由各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结算及监测系统采购的药品,都应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三)约定采购量落实和集采药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遵守采购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甘肃中选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临床用药和保障供应实际,合理采购使用集采药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药品情况,保障好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除外),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医疗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均衡各阶段采购量,避免扎堆采购和突击采购。严查医疗机构串换、转卖中选甘肃药品行为。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国家集采工作中的相关承诺事项,做好前期备货和产能报告等工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对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合同的企业承担。企业失信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甘卫发〔2016〕180号)和《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9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五)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各统筹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省局季度工作通报内容和全省医保工作年度绩效评价指标。集采范围内的药品实施结余留用政策,按照《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医保发〔2020〕97号)要求,按期完成结余留用考核及资金拨付工作,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带量采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抓好集采工作落实,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确保第五批国家集采结果平稳有序实施。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置。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与卫生健康、财政、药监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围绕落实集采药品使用、结余留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基层群众买得到更多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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