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调整部分省增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属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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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0号)(附件)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0号)调出范围,且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标识医保甲类或乙类的药品。
二、调整方式
(一)省平台已挂网产品统一进行调整。
(二)在调出范围未挂网产品申报时,请按照《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0号)要求进行申报。
(三)如对已调整药品的医保属性有异议或在调出范围未进行调整的,可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如实进行变更。
三、调整执行时间
2021年11月1日。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2021年调出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30号.pdf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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