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更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保障临床多元化需求,按照兵团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安排,现就药品增补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挂网范围
未在兵团医药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均可申报。其中,在兵团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内目前在用、但在本次增补挂网工作中仍未申报的药品(具体目录见附件1),医疗机构将不得再次采购。下列药品除外:
(一)兵团已挂网执行的国家及兵团参与的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国家谈判药品;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按国家及兵团现行规定采购;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前两年内一次或五年内两次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
(三)撤销挂网之日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1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期内的药品。
二、操作流程
(一)账号注册、登录和认证
未注册的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可登录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wt.xjbtylbz.cn:8081/hallEnter/#/),点击右上角“手机APP/登录”完成单位账号注册(详见附件2)。
登录认证方式:注册成功后,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使用账户名、密码登录兵团“单位网厅”。首次登录请使用单位账号进入“单位网厅”-“我的服务大厅”-角色认证页面,选择相应角色完成认证。
(二)企业基础、资质信息维护
生产企业首次进入招采系统需审核机构主账号基础信息,核验通过后,在“药品/医用耗材招标管理”--“资质库管理”中维护企业信息。
经营(配送)企业首次进入招采系统需维护用户基础信息并提交审核,核验通过后在“资质库管理”中维护企业信息。
(三)产品信息申报
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招标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药品库”中维护产品相关信息。
三、价格申报及相应规则
生产企业通过“药品招标管理”-“阳光挂网”中填报“申报挂网价格”、“全国最低价”、“三省最低价”、“新疆、兵团最高交易价”、“新疆、兵团最低交易价”5个价格,并提交相应截图(需加盖企业公章)。5个价格的内涵界定如下:
1.申报挂网价格。申报挂网价格为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编码对应的最小零售包装(如:盒、箱等)价格,保留小数点后2位,是生产企业可配送到全兵团各医疗机构的最高供货价,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所有费用。
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有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截止10月31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且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其不同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须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没有挂网价格,但兵团所属医疗机构目前实际在用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截止10月31日自治区、兵团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的最低交易价格。
属于下列情况的药品挂网价格,在不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的同时,应满足以下限制条件:尚处于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价格;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的挂网价格。
2.全国最低价。全国最低价是指:按申报产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特征或产品特征的对应关系申报,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指挂网省份有“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此价格”的约束性规定)、截止10月31日正在挂网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以下统称“省级挂网价”)中的最低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或报价等。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以及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暂不纳入本次全国最低价的取值范围。
3.“三省最低价”为该药品在陕西、四川、河南三省份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未在上述三省挂网的不填。
4.“新疆、兵团最高交易价”、“新疆、兵团最低交易价”。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自治区、兵团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的最高和最低价格(附件提供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中标通知书)。未在兵团有实际销售的不填。
四、时间安排
信息维护时间:11月16日—11月30日;
申报价格时间:11月17日—12月5日;
资质核验及公示时间:视申报情况分批开展。
五、 工作要求
基础数据库和价格库建设为兵团药品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和日常交易的基础,各医药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准确申报。公示相关产品申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和兵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给予取消挂网、降低信用评级、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参与自治区、兵团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等处理,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委监委。针对产品的最低价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将长期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接受相关投诉。
六、联系方式
0991-4607077、0991-4607069。
QQ交流群:640455810
附件:
2.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认 证、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维护操作手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5.药品生产企业价格申报和《企业挂网申报承诺 书》上传操作手册
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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