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发布时间:2021-10-27 来源: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郑州市牵头组织开展了我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经企业申报、综合评审、公示等程序,已正式产生了中选结果。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我省中部片区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8种中选药品及其供应的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统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日前执行中选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约定采购量按照《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N-YPDL2021)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时间安排
(一)供应地区选择。按照《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规定,对于中选企业为2家的,按照综合评审分数由高到低,确定第一、第二顺位,依次交替选择供应地区,中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产能确认供应地区。10月21日已完成选区工作,供应地区详见附件2。
(二)分解约定采购量。11月1日前,各级医保部门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疗机构,同时做好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购销合同签订、配送企业进院等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三)中选产品信息维护。11月10日前,中选企业完成中选产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维护工作。
(四)配送关系维护和网上购销合同签订。11月20日前,中选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维护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省医药采购平台将根据相应品种的约定采购量,自动生成三方购销合同。11月25日前,有关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及时登录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确认配送关系。同时,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认真阅读三方购销合同后点击确认,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权利义务。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中选药品的供应配送、采购使用、预付回款、质量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医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二)中选价格全省执行,医疗机构不得再组织二次议价。中选企业数为两家的品种,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可以采购非供应本地区的中选药品,采购数量不受非中选产品使用比例限制;同时,其采购金额在结余留用考核时,不计入集采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包含整组流标药品)及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同类可替代药品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和检查。合同周期内非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量。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尽快完善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相关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三)各中选、经营企业要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安排生产,做好我省药品储备,确保12月1日前中选药品的备货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30%。
(四)对于未报量而采购中选药品的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除医保基金暂不预付和不纳入结余留用考核外,中选药品的供应、采购、使用、回款及监测监管等方面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附件1: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
附件2: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地区.xlsx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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