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撤销相关企业账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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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7-7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各相关医药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价格及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29号)工作要求,对于尚未在我省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视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自即日起,撤销相关企业账号,撤销企业全部产品的网上交易资格。注销的企业账号及产品信息,详见附表1、附表2。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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