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产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

发布时间:2021-9-17                                      来源: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见附件1)要求,现就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产品信息

       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目录内挂网产品(包括山东中选产品和未中选产品)(见附件2)须按照平台要求完善已挂网产品的基础库信息。

       请仔细核对剂型、规格、包装、包材等,确保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文件(如注册批件、补充批件等)一致;准确填报原研药品、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等属性,并提供核验材料。

具体操作路径: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变更”。

选择是“是否国家第四批带量采购药品”,并提供核验材料。

二、未中选产品价格调整

1.产品范围:已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平台”)挂网,与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产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的其他非山东中选挂网产品。

2.申报截至时间:2021年9月27日17:00。

对已在外省实现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的产品,进行价格联动,或以更低的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对在外省尚未实现价格调整的产品,参照中选产品价格、已实现价格调整的产品价格、省平台原挂网价格、原挂网价格与中选产品价格的倍数进行自主合理报价。

3.价格调整方式

(1)对外省已调整过价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联动。如外省产生新的更低省级中标或挂网价格的,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修改产品包装价格,价格信息一经修改,即时生效。如山东省挂网价格已是全国最低价格,不需调整。

(2)对外省已调整过价格的产品自愿以更低价格自主报价和未在外省调整过价格的产品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报价。

(3)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但国家组织第四批集采未中选的药品按《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27号)的规定执行。

4.价格调整情况公示公布

按规定公示本次价格调整情况。公示后,若认定继续挂网价格不是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的,暂停交易。

三、其他事项

1.本次联动价格为对包装进行差比后的外省省级最低挂网价格。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经平台公示,三日内暂停交易。

(1)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含)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再选用,暂停交易;

(2)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未中选产品予以暂停交易。

3.相关主体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填报事项真实准确。对于提供不实信息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1. 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1).docx

2.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目录内挂网产品(1).xlsx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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