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第一批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

发布日期:2021-11-15        来源:药械交易处


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56号)等文件要求,前期我们组织开展了药品货款统一结算试点工作,从试运行情况来看,已具备全面上线结算系统的条件。现开展第一批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发生的药品采购货款,通过在采购平台开设的子账户支付给配送企业,线上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二、实施范围

自实施之日起,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平台发生的药品采购货款,均通过采购平台药品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完成结算。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三、结算方式

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将采购货款在付款期限内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下设的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子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通过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支付给配送企业子账户。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组织各单位及配送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完成基础信息维护及虚拟子账户申请等准备工作。

1.业务培训(2021年12月10日前)。组织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及有关配送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及实操培训工作。

2.申请虚拟子账户(2021年12月19日前)。所有参与单位及配送企业登录结算系统填写财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完成结算虚拟子账户的申请工作。此后在平台上所有的资金交易(包括结算和提现等)都通过该账户进行。

3.基础信息维护(2021年12月19日前)。申请虚拟子账户时,医疗卫生机构须确定结算支付模式为自付或医保代付;配送企业须填报关联银行实体账户(最多2个)作为提现的收款账户(一旦提交不能更改)。

(二)实施阶段(2021年12月20日起)。各单位及配送企业按流程对在采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线上结算。

1.上传票据信息。每批次药品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入库后,配送企业须及时完成发票链信息的上传工作。票据相关信息应与采购平台实际交易数据信息相一致,作为各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单及支付货款的依据。

2.新增结算单。配送企业按照上传的发票信息,新增结算单,勾选相应的药品明细,向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结算。

3.审核结算单。医疗卫生机构收到配送企业提交的结算单进行明细核对及审核,审核无误后,可以审核通过该结算单,若审核不通过将退回给配送企业进行修改。

4.支付货款。医疗机构须在药品入库验收后,及时将结算采购货款划拨到结算专户下的医疗机构子账户。医疗机构选择的支付模式为自付的,可直接支付货款,货款将从该医疗机构的虚拟子账户划转至相应配送企业的虚拟子账户;若为医保代付,则需要该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保部门对结算单进行再次审核并支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汇入的货款与其支付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匹配无误后,于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T+3)办理线上付款。

5.货款提现。货款支付完成后,配送企业可在其虚拟子账户查询相应的货款情况,并随时向其绑定的实体账户进行提现操作。

五、有关事项

(一)退货退款。发生退货情形需要退款的,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发起退款申请,配送企业子账户在接到付款指令30天内将退货货款划拨到该医疗机构子账户。配送企业也可采取红票冲抵的形式,在新增结算单时勾选赤字发票形成金额的冲抵来实现退款结算。

(二)补充账户余额。当医疗机构虚拟子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单的金额时,结算系统会自动发出提醒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补足。

(三)对账凭证。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结算系统会将结算专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对账提供凭证依据。

(四)意见反馈。各医疗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结算系统操作问题或就功能设置提出改进意见时,均可通过结算系统中的意见反馈模块提交相关反馈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货款统一结算工作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顿医药购销秩序、规范医药采购行为等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抓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线上结算工作。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完善药品结算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确保药品货款结算工作顺利实施。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并按要求与配送企业完成采购平台上收货入库药品的在线结算。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在年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作为药品周转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首笔采购货款结算支付。周转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结算专户下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充分宣传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政策和意义,加强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货款统一结算整体工作进度或由此影响药品保障供应的,要严肃问责。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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