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

时间:2021-07-06       来源: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精神,根据《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X-YPDL20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XBSGNQG—YPDL2021-1)要求及我省相关医保配套措施,现就做好两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省际联盟集采”)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省际联盟集采结果,鼓励定点民营医药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

    (二)药品范围。我省参加陕西牵头省际联盟集采的7个中选药品和新疆牵头省际联盟集采的1个中选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为选择供应甘肃的企业及价格(以下简称“中选甘肃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1年7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两批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库存可消化至2021年8月15日。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根据药品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采购量基数根据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省际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按照省际联盟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

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执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政策要求,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2021年7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医疗机构即可采购。采购协议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及监测系统)网上签订,各方应于2021年8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2021年9月1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基数计算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基金预付范围按照原预付范围不变,清算方式由各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达到约定量。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除外),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量。严查医疗机构串换、转卖中选药品行为。医疗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均衡各阶段采购量,避免扎堆采购和突击采购。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测,确保中选药品质量,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及时足量配送到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五)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医保部门应做好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的日常监管工作,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并按期结算药款。省际联盟药品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执行,医保部门要抓好落实,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带量采购工作。

(六)政策宣传和培训。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基层群众买得到更多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

附件:省际联盟中选甘肃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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