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发布时间:2021-6-29 来源: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增加部分国家集采药品补充供应企业有关事项的函》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要求,现开展增加部分国家集采药品补充供应企业的申报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
一、本次补充供应企业的国家集采云南省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的生产企业按原国采中选价格与医疗机构双方确认后签订补充合同,申报系统内无需申报。
二、新增供应企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
序号 | 通用名 | 规格 | 国家集采批次 |
1 | 厄贝沙坦片 | 150mg | 第1批 |
1 | 厄贝沙坦片 | 75mg | 第1批 |
2 | 阿卡波糖片 | 50mg | 第2批 |
3 | 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 | 0.5g | 第3批 |
4 | 阿莫西林颗粒 | 0.125g | 第3批 |
(二)申报条件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三、信息申报
(一)请企业通过链接登录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和产品信息申报。
链接地址: http://112.112.12.17:7009/com.hsnn.ypbid/login.html
(二)申报账号
1.企业使用云南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3.0版的账号密码登陆。
2.无交易系统账号密码或登陆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应在2021年7月6日前按附件4要求在申报系统内提出申请。
(三)企业和产品信息申报时间: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下午15:00时(截止时间)。
(四)企业须在申报系统中申报企业信息后,选择相应药品目录申报产品信息。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完成企业和产品申报信息提交,否则视为放弃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申报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4。申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云南省增加部分国家集采药品补充供应企业信息申报操作手册”。
(五)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同一生产企业只能申领一个账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六)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登录申报系统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企业信息撤销后其产品需重新填报。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四、价格申报要求
企业应在产品信息申报时同时进行价格信息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报价要求
1.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以常用零售包装申报代表品价格。同厂同品规药品可填报多个其他供应零售包装,其价格将按差比价规则换算。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 =1.95log2X(K =比价值,X =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2.报价均按常用零售包装单位(盒、瓶、袋、包等)申报。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药品的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4.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企业自行放弃本次申报资格。
(二)限价要求
1.原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原国家集采中选价格(详见附件2);
2.其他企业报价不高于原国家集采云南省中选价格(详见附件1);
3.不同包装药品限价,以国家集采中选包装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换算。
五、补充供应方式和采购方式
(一)补充供应方式
1.报价和资质审核符合条件,医疗机构和企业双方确认并签订合同的药品,列入省采购平台带量采购专区,参照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此部分药品医保基金不预付,不执行节余留用政策)。
2.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企业采购任务量的前提下,剩余的用量可在补充供应企业名单中选择企业供应中选药品,可以只选择1家,也可以选择多家同时供应。
(二)采购方式
1.对已完任务量的药品,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需求量进行申报,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后签订补充合同。
2.对未完成任务量的药品,医疗机构在中选药品未按规定在48小时配送到位,或未足量配送到位的,作好相关采购记录,可采购增补的供应企业生产挂网的药品。
六、参与申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
七、国家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八、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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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1年6月29日
云南省增加部分国家集采药品补充供应企业信息申报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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