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时间:2021-7-5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药品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持续减轻,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7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
1.电子邮箱:sxyyjgzbcg2018@163.com,请在邮件中注明“药品挂网采购征求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B座8层(邮政编码030021),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351-6819608,请在信封上注明“药品挂网采购征求意见”字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药品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持续减轻,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按程序组织药品挂网,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二)需求导向。对临床有需求的药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挂网范围,满足临床需求。
(三)质价相宜。严格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规范药品价格。
(四)促进诚信。落实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企业诚实守信。
二、采购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在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挂网药品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暂不纳入此次挂网范围。
三、分类挂网形成价格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以谈判产生的医保支付标准为挂网价格;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下同)的原研药品(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下同)、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下同)药品,以不高于国谈药品,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集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国家集采药品选择山西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国家集采药品中选药品挂网价)及上海梯度降价后的限价挂网。鼓励国家集采药品未选择山西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三)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省集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省集采药品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不高于省集采药品最高中选药品价格的1.8倍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五)除国谈药品外,未进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
1.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以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且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且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格,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中成药、生物制剂暂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2.根据以上规定挂网的同品种药品挂网企业只有1家的,如因企业产能无法满足我省医疗机构需求,依照本次未入围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产品申报价由低到高重新遴选产品挂网,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
(六)其它情形药品采购及价格形成
1.参加本次挂网申报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药品,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省平台不提供挂网价。由医疗机构对照挂网的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相应的挂网价格,与供货企业自行议价采购,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可在本次挂网工作结束三个月后重新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2.未参加本次挂网申报的企业,可在本次挂网工作结束六个月后重新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3.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院内相应手续后在省采购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照议价采购办法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建立药品价格调整公示制度。除国谈药品、国家集采药品选择山西的中选药品、省集采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挂网药品及其价格适时动态调整。企业挂网药品在外省挂网价低于在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本次药品挂网周期原则上为1年。国谈药品、国家及省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挂网。
五、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
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办法。
六、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未进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原则上根据省采购平台挂网价确定支付标准并联动调整。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价格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医保、卫健、药监等相关部门成立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协作,确保工作落地实施;同时,成立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
(二)定期监测,评估价格。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同品种挂网价差过大、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并采取告知形式,要求企业按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挂网价格,否则予以撤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内容,加强对采购价格、回款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
(三)诚实守信,确保供应。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确保药品质量,及时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不得有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等行为,杜绝带金销售。凡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四)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内药品、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优先采购使用挂网的同通用名、主治功能相同的价格适宜药品,并及时向药企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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