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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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15 18: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医保办字〔2021〕7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层面“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服务,逐步推进个人账户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更加便民利民,扎实推进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现就做好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本人使用,扩展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2021年8月1日起,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展到,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待自治区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后,请各地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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