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等6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等6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产生中选/备选结果,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部分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和备选产品(详见附件1)。

  2.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国采第一、二、三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2)。

  3.江西联盟干扰素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详见附件3)。

  4.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备选)结果(详见附件4)。

  5.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详见附件5)。

  6.陕西省牵头省际联盟药品接续采购(含联动陕西省省级集采药品价格品种)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详见附件6)。

  二、执行时间

  2024年6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

  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药品交易管理—报量管理—常规项目报量管理”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为准(详见附件1)。

  (二)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国采第一、二、三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药品交易管理—报量管理—常规项目报量管理”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江西联盟干扰素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4年。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江西省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Index)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报量项目管理-干扰素联盟报量”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乘以相应约定采购比例为准(详见附件3)。

  (四)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江西省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Index)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报量项目管理-十六省(区、兵团)联盟药品报量”上报的采购需求量乘以相应约定采购比例为准(详见附件4)。

  (五)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5)。

  (六)陕西省牵头省际联盟药品接续采购(含联动陕西省省级集采药品价格品种)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5年12月31日止,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协议期满接续报量”系统(网址:https://pub.smpaa.cn/sxblxt)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6)。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后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备选)产品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按照采购周期定期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确保三方协议顺利签订。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对中选后生产企业长期不确立配送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和签订三方协议、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质优价宜、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其中,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30%,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备供)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要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

  (四)备供产品执行政策。备供企业药品按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及时挂网,按其中选价格供应。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省药品采购中心将按相关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五)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及“报而未采”“采而未报”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六)加强供应保障。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各地医保部门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其他价廉质优中选企业产品。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和备选产品及协议采购量明细(提供电子版)。

2.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国采第一、二、三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协议采购量明细(提供电子版)。

 3.江西联盟干扰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及采购需求量明细(提供电子版)。

 4.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备选)结果及采购需求量明细(提供电子版)。

 5.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及协议采购量明细(提供电子版)。

 6.陕西省牵头省际联盟药品接续采购(含联动陕西省省级集采药品价格品种)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及协议采购量明细(提供电子版)。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