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签及到期品种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第一采购周期即将于2021年11月20日到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0-1)要求,以及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执行的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中未完成采购周期的品种开展续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精神,将在我区执行的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纳入本次续签及接续集采品种范围。

二、采购方式

(一)对于协议未到期的中选产品(附件1),以医药机构申报的需求量为约定采购量,原则上需求量不少于上年度的约定采购量。在下一个采购周期执行前,平台将按流程组织医药机构和企业进行续签。在此期间,请中选企业做好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第二个采购周期为2021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31日。

(二)对于协议到期的品种(附件2),我区与广东等13省共同开展国家第一、三批集采到期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将会根据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执行相关中选结果。在联盟中选结果执行前,供应我区的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继续保障到期药品的供应。医药机构应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优先采购的原则,继续做好到期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接续平稳有序。如供应我区的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企业同意按以上规则保障供应的,须向我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承诺书》(附件3)进行报备,如不同意保障供应的企业须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内容自拟)。

三、协议期未满品种的续签工作安排

(一)确认需求量。11月11日-18日医药机构对协议未到期的中选产品申报需求量,并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确认本年度约定采购量。

(二)签订三方协议。11月19日起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合同签订期间医药机构可正常采购,实际采购量计算时间以第二采购年度执行时间为起点。

四、相关要求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6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周期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落实好各项落地实施和日常监测工作,加强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监管力度,一旦有医药机构反映因生产(配送)企业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足额供应中选药品的情况,将立即取消该产品中选企业供应资格,从全国其他中选企业中递补供应企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第三批第二采购年度续签中选产品目录

       2.第三批采购协议到期品种范围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承诺书




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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