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现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续约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药品范围
原采购周期为1年的中选药品(见附件1)和原采购周期为2年以上的中选药品(见附件2)。
二、约定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上报的第二采购年度预采购量作为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已具体到挂网的中选药品(见附件3)。
三、续约规则
第二采购年度药品采购价格按照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价格延续执行。
(一)原采购周期为1年的生产企业,如同意按以上规则续约的,需递交《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5)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续约承诺书》(附件6);如不同意续约的需递交《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情况说明。
(二)原采购周期为2年以上的生产企业,直接开展第二年度采购工作。
四、递交材料方式
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11月17日,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以PDF的格式上传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1个PDF文件上传。
五、配送关系建立和调整
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见附件7)。
六、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于2021年11月18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
七、续约执行期间
第二采购年度协议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2022年12月31日。
八、其他
各统筹地区按时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中选药品第二年度采购工作,加强配送企业管理和协议签订工作。
九、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李老师 4966290
技术支持:张老师 4967106
6.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续约供应承诺书
7.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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