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日期:2022-02-21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9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4号),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监测范围内完全可替代品种、可替代非医保品种,以及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进行重点监测;其中,监测范围内可替代非医保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有同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监测范围内完全可替代品种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的,均需在病历资料中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现将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间,我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第一批)和省采第一批药品同类可替代目录中非医保品种采购使用情况予以通报,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县(市)医疗保障局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调查;调取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间患者住院病历,发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4号)进行处理,必要时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2022年3月10日前辖区内各涉事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局价采处。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第一批)
2.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第一批)采购使用情况明细表
3.河南省首批集中带量采购同类可替代目录中非医保品种采购使用情况明细表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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