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药品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相关投标企业: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为做好我省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挂网药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凡在全国其它省(市、区)产生低于辽宁省集中挂网采购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在60日之内,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价格调整。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经企业自主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调整新的挂网价格。

二、价格调整申报方式

价格调整可随时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1.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进入“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下的“挂网产品管理”标签。

2.点击“降价申请”或“涨价申请”按钮,进入采购药品价格调整申请页面,填写页面内相关字段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申请调价的产品,可在“调价申请列表”标签内查看申请历史及处理状态。

三、价格调整申请处理流程

中心在接收到企业关于价格调整的申请后进行统一处理。对于降价申请,每周处理并公布执行一次;对于涨价申请,原则上每年处理一次,中心将对申请涨价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调整挂网价格。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