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及价格调整
(一)新增的67个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详见附件1);
(二)国家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37个药品按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详见附件2),原挂网价格停止执行;
(三)国家谈判药品调整至常规目录的16个药品不再作“国家谈判药品”的标识(详见附件3);
(四)常规目录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的2个药品增加“国家谈判药品”标识(详见附件4)。
二、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自2022年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可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目录对应的同厂同品规老中标药品信息,将停止挂网或调整挂网价格及挂网标识。
三、请新增67个国家谈判药品(附件1)的相关生产企业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7:00前,将下述材料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ynsypjzcgpt@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2021年67个国家谈判药品+企业名称+资质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6)。
2.产品信息表,原件加盖企业鲜章;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表格) (格式详见附件7),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
3.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4.产品说明书,原件加盖企业鲜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7.如投标企业为进口产品代理企业,需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8.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若申报产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51 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
对于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上市的,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规格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5)。今后,企业可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挂网材料要求申请挂网,不再另行通知。
五、基本药物样品备案有关工作事宜另行通知。
六、交易账号密码。请企业使用“云南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3.0版”交易账号。交易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相关办理须知要求办理。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610室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1年12月20日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