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发布日期:2021-06-22 来源: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各有关企业:
按照《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21〕3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开展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申报工作,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随时接受企业申报,平台按季度审核、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参与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
(二)近两年以来有生产假劣药(含原料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申报(生产假药、劣药记录以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质量公告为依据);近两年以来凡在国家或省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被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五次以上的,不接受其申报。
(三)企业申请撤销挂网不满两年的药品,不接受其申报;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企业,不接受其申报。
二、申报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能持续生产、保证供应且质量合格的药品,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抗结核病、抗麻风病、抗艾滋病用药、抗疟药)和寄生虫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申报流程
(一)数字证书办理及注册绑定。未办理数字证书、企业注册及绑定的企业,可通过网上远程或现场办理及绑定数字证书,办理数字证书的流程及材料要求、数字证书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或采购平台首页中【平台指南】下载《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二)新增企业及产品申报。企业通过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系统平台登录入口”(网址:http://61.243.4.129:8020/),按照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申报。
(三)企业及产品信息变更。已在采购平台申报过企业及产品资质材料的企业,须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及变更、申报全国最低价或企业自报价等相关操作(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四、申报要求
(一)企业须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申报要求及相关规则详见《实施方案》),并将申报的资质材料按要求清晰、完整地逐页扫描成PDF格式并加盖企业电子印章上传,资质材料中文字或图案应正面向上排版,电子印章应加盖在页面左上角,不得遮挡有效内容。部分材料须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先行打印,经被授权人签字后,再制作成PDF格式文件并加盖电子印章上传)。
(二)需新增产品申报目录的企业,请认真核对是否与采购平台原有目录重复后,再按药品批件内容认真填报新增的目录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产品申报。
(三)已在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需变更生产及投标主体的,可按新增企业及产品直接进行申报。
(四)企业需如实提供申报前全国各省正在执行的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片、粒、支等)的最低省级集中采购中标/挂网价,不包括福建和广东省药品价格,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各省药品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省级集中采购中标/挂网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中标/挂网价也纳入申报范围。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申报的最小制剂单位的中标/挂网价保留4位小数。全国最低价格申报规则详见附件3。
(五)无全国最低价的药品,企业须申报企业自报价,进入议价采购目录,供医疗机构议价采购使用,企业自报价按最小制剂单位(片、粒、支等)申报,保留4位小数。
(六)国家及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所报价格应是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流通等成本的合理价格,含配送、储藏运输、所有税费等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该药品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平均价和供应给各药品零售企业的价格。
(七)注射剂申报全国最低价或企业自报价均按最小制剂单位(支/瓶/袋等)申报,包装数量默认为“1”进行申报。
(八)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按玻瓶、塑瓶、软袋(含软袋双阀、软袋双层无菌包装等)、直立式软袋(含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双阀等)四个不同包装材料进行申报;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大容量注射液按玻瓶、塑瓶、软袋三种包装材料进行申报,不再细分。
(九)各相关企业在采购平台申报并提交真实、清晰、有效、齐全的资质证明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挂网资格,并按贵州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在申报资质证明材料期间,各企业需随时关注审核情况,对审核意见中提出需补充材料或修改信息的,请及时补充修改并重新递交。
附件1 医疗机构数字证书办理指南.docx
附件2 贵州省投标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指南.docx
附件3 全国最低价格申报规则.doc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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