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兵团药品阳光挂网公示期“申投诉” 处理结果的公示(第二批)

新疆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申投诉”处理结果(第二批)及未通过信息核验的药品生产(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6日。

二、公示信息查看方式

相关企业可登录“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阳光挂网”-“阳光挂网公示”中查看公示信息或下载本公示中的附件。

三、申诉与投诉受理及信息修正要求

(一)公示期间,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需通过“药品招标管理”-“阳光挂网”—“阳光挂网申投诉”上传需申投诉资料。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提交申投诉材料的企业,视为认同公示内容。

(二)申投诉材料应完整准确包含相关企业及产品信息,如医保药品编码、申投诉理由及证明材料等,加盖公章后上传。其中,证明材料应以各省(市)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结果公告或采购系统中标/挂网目录查询截图为准(含价格和当前系统时间)。

(三)投诉遵循“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对未提供举证材料按无效投诉处理。投诉材料应真实有效,且不得提供重复的、已经处理过的投诉材料,违者经查证后将认定为恶意投诉。投诉企业在提交投诉材料时,“投诉标题”、“投诉内容”两项需填报详实、准确、完整,且不得涉及本投诉企业信息(两项内容将由医保部门转发给被投诉企业)。被投诉企业在收到投诉信息后,如需澄清,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同投诉内容。

(四)对于企业提交资质信息不通过的,如需再次申报,应分别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企业信息”修正后,于11月26日前再次提交。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本次挂网资格。

请各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6日)认真核实产品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具体操作。

联系电话:0991-4607077,0991-4607069



附件:1.同意申诉的处理结果公示表

2.拒绝申诉的处理结果公示表

3.同意投诉的处理结果公示表

4.拒绝投诉的处理结果公示表

5.未通过信息核验的药品生产(代理)企业、配    送企业名单




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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