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日期: 2021-06-18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做好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第三个采购年度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种药品(附表)。
二、续约原则
(一)继续与原中选企业签约,采购周期为1年。
(二)中选企业续签价格不高于第二个采购年度中选价格。第三个采购年度内,中选企业如在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续约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三)双签品种,实行“以价换量”,按照第二个采购周期确定的采购比例,划定不同的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第三个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实际上报量确定并签约。
五、执行时间
2021年7月1日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第三个采购年度中选结果。
六、配送企业选择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
七、签订三方协议
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八、配套政策措施
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持续巩固集中采购成果。我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已进入第三个采购年度,其他各批次国家和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各地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扎实做好集中采购各项工作,持续巩固我省集中采购工作良好局面,不断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认真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第二个采购年度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要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最大限度的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加集中采购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确保医疗机构落实好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和使用,按时完成采购进度。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认同感,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第三个采购年度中选品种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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