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申报的通知

山东省

发布时间:2021-12-15     来源: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现开展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我省直接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详见附件)范围内未挂网药品。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属于本次申报范围内的未挂网药品,可通过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 点击“新增”-信用承诺后-“产品类别”-选择“谈判药品”,进行申报。

   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5日-19日

   三、公示时间及质疑

   申报结束后,即对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药品基础库”-“新产品挂网公示”-在相应产品点击“质疑”,提交质疑材料。质疑内容反馈到被质疑企业后,被质疑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在被质疑企业澄清3个工作日内对澄清内容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否则,视同认可澄清。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0日-22日。

    四、直接挂网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产品直接挂网交易。

    五、特别提醒

    (一)已挂网谈判药品请勿申报,平台将统一调整。平台调整后,请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前,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栏目下,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自行调整价格。

    (二)原“产品类别”为“谈判药品”未纳入2020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将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管理,医保类别不变。

    (三)未挂网谈判药品申报价格时,请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申报。

    (四)目前,已在“产品类别”-“直接挂网药品”申报未核验公示公布的谈判药品,请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 操作点击“撤回”,按照未挂网谈判药品重新进行申报。

    (五)请企业及时关注“新产品挂网公示”的公示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被质疑(或澄清)信息进行及时处理,以免影响产品挂网或信用信息记录。

    (六)企业申报信息和提交的质疑与澄清等相关材料须符合规定,否则,将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七)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可随时通过该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其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附件:附件: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pdf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15日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