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医保联〔202116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等要求,我省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级自行增补品种(以下简称“省增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化调出数量及品种

经专家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及《关于做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信息更新维护的通知》(吉医保办〔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的187个药品(具体到剂型,下同)第二批(2021年)调出我省省增药品目录(具体品种详见附件)。

二、消化调出具体时间

上述187个药品自2021年8月1日0时起调出,报销时间截至2021年7月31日24时。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工作要求。省增药品消化工作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权责、实现用药范围统一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执行工作。

(二)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对2021年7月31日24时前已住院(仅限住院、不包括门诊慢病及特病)且已使用上述调出的187个药品的,报销时间可延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2021年8月1日0时以后出院的)。

(三)扎实做好纳入国家目录药品的政策衔接。对2020年第一批省增药品消化时,达格列净等40个已纳入国家2019年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现仍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内)按调出省增目录管理,限定支付范围等具体要求按国家政策执行。对今年消化调出的187个药品中的门冬氨酸鸟氨酸等10个纳入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及时做好数据更新维护。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执行中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及时做好相关药品的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地经办机构应根据省级信息更新维护数据做好信息传输和与当地定点医药机构衔接等工作,确保有序过渡。

  附件:吉林省省增药品2021年消化名单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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