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日期:2022-01-14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了能让集采成果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方便群众购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
国家、省级(含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见附件1)。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272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见附件2)。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主申报的各中选药品需求量作为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需求量的采购周期分别是:
国采第三批、国采第五批、河南省中部联盟集采、广东联盟集采、重庆联盟集采采购周期为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采第二批、国采第四批、河南省采首批采购周期为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国采第六批(胰岛素)采购周期为执行之日起未来一年。其中国采第六批预计开始执行时间为2022年5月,其他批次预计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下旬。
合同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合同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2022年1月17日至1月22日,涉及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见附件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也可选择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名下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
(二)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
1.本次采购品种价格保持现有标准不变。
2.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规定(见附件3)进行采购供应,确保我省群众能够及时购买到中选药品。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确保药品供应
相关生产企业要根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确保及时足量供应。如无故停供断供的,将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评价进行处理。
(二)确保及时结算货款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协议与生产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并按规定程序(见附件3)上传回款凭证,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严禁以承兑等形式变相拖延货款支付行为。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货款结算的监督,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按时回款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参与集中带量采购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三)相关技术保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完善系统,对各企业咨询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续约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1〕4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部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执行目录
2.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名单
3.河南省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中选药品操作手册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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