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7-13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文件中“先行试点、逐步完善、扩大覆盖”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3家试点医院实际DRG收付费改革有序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DRG收付费改革试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5家试点医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实施DRG收付费。同时,确定省属、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及部队等7家三级综合公立医院纳入DRG收付费第三批改革试点范围(详见附件1)。
二、收付费政策
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5家试点医院收付费政策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配套管理
(一)加强病案管理。试点医院应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落实院内病案质量的医疗组、科室、医院三级管控制度。认真开展院内病案质量检查,提高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和主要操作填写、编码准确率。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利用国省专家资源,建立病案专家库,采取远程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对DRG收付费问题病案进行审核与评估,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进一步提高医院病案质量,切实提高DRG收付费入组与结算的准确率。
(二)开展监测考核。为保障DRG收付费持续健康运行,避免可能存在的分解住院、诊断升级、推诿患者和服务不足等不规范医疗行为,医保部门要开展监测考核并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智能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DRG收付费过程监管,对于诊断升级造成的实际资源消耗与DRG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经组织专家论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卫健部门要指导医院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细化临床路径表单并纳入信息化管理,促进规范诊疗行为和提升医疗质量,建立与DRG收付费政策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深化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DRG收付费执行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的院长绩效考核。试点医院病案和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上传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等病案信息,促进DRG收付费改革规范有序开展。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
(三)鼓励适宜技术。支持DRG试点医院使用适宜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和改进患者就医体验,在DRG组标准费用内提供的新技术、新项目等尚未明确项目收费的适宜技术,试点医疗机构可依据相关医疗管理规定自主选择使用,并按规定上传诊疗项目(项目编码为XJS000001)或医用耗材(项目编码XJS000002)等信息。试点医院自主选择使用的适宜技术仅作为DRG组的成本费用,各试点医院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
(四)做好政策衔接。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地区的DRG收付费试点医院,医保部门要落实单列DRG收付费医保总额预算的要求,促进DRG收付费改革有序推进,探索形成医保多元支付方式,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各统筹区要对DRG收付费医保配套支付政策认真梳理测算,做好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与既往待遇的平衡衔接,原则上DRG收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总体不低于原有付费方式参保人员实际报销比例,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医保、卫健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DRG收付费改革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分级管理,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促进DRG收付费改革有序运行。扩大试点的5家医院要进一步完善DRG收付费改革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院内部门协同,健全内部管理,确保DRG收付费改革平稳推进。
(二)开展人员培训。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卫健部门对扩大试点的第三批医疗机构开展DRG收付费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DRG收付费改革的认知水平。扩大试点的医院要对DRG收付费相关业务和政策开展多种形式院内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宣讲教育,重点抓好病案填写规范、分类结算清单、DRG收付费知情告知等内容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参加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DRG收付费政策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搞好政策宣传。各试点城市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引导,全面深入宣传DRG收付费政策,不断提高DRG收付费改革的知晓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社会预期。积极畅通医患沟通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用患者听得懂的语言,认真为群众答疑解惑和接受政策咨询,取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反映。
附件: 1. 第三批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医院名单
2. 福建省DRG收付费监测指标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5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1〕6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附件1.xlsx
闽医保〔2021〕6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