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药品集采属性及价格的公告

安徽省

发布时间:2021-10-9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协议期内国家谈判准入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6号)要求,为规范医保谈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依据药品生产/代理企业申请,现将相关药品由“挂网采购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并以“国家医保谈判价格”或“省医保支付标准”为集采限价。个别企业在“国家医保谈判价格”基础上以全国最低集采价降价的,以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请各医疗机构及时调整目录及价格。

     特此公告!

附件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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