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展开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函》要求,现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相关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
一、申报范围
(一)药品范围:按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允许在云南省内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成药颗粒剂)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方式
(一)资质信息。企业将下述材料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ynsypjzcgpt@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名称+资质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
2、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备案材料。
3、产品说明书,原件加盖企业鲜章。
4、产品信息表,原件加盖企业鲜章;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表格) (格式详见附件2),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
5、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价格及参考价。生产企业申报价格按质量单位克(g)报价,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参考价按100克计,按乘除法换算后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交易时按100克的整数倍下订单)。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三、办理流程及时间
符合申报要求的资料原则上每月5号集中公示一次,每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每月中旬集中导入交易系统。
四、交易账号
(一)企业使用云南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3.0版的账号密码登陆。
(二)无交易账号的企业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县级县以上)账号办理须知》的要求申请。
(三)交易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云南省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账号找回及密码重置办理须知》的要求重置密码。
五、挂网方式
(一)医疗机构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议价交易。按照《公告》规定,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同时需向省药监局报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68313372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六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610、6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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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1 年 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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